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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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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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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8〕61号《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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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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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发布日期:2011-07-25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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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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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的股权以外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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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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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生股权转让的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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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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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报送哪能些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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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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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股权转让哪些情形下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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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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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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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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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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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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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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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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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股权原值为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和合理税费之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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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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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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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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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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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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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的确认方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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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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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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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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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什么条件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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