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76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0
问:股权转让价格哪此些情形可以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77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2
问:股权转让在哪此些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8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73
问: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79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5
问: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哪些款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80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72
问:个人股权转让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情况报告?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81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508
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82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54
问: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83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2
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适用的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包括哪些情形?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84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1
问:个人在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不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85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2
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86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9
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税收政策项目税收政策一、一般规定依据文件号: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适用税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收入实现时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递延纳税政策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范围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二、技术投资政策依据文件号:财税〔2016〕101号可选择递延纳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
87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8
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如何申报分期缴纳个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
88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9
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如何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89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7
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纳税申报地是哪个税务机关?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90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25
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哪些?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200页次6/14首页上页12345678910...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