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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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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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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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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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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什么时间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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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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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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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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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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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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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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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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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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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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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证券经纪人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释】证券经纪人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公式:按月计征应纳税所得额=经纪(佣金)收入额-展业成本(月收入额*40%)-营业税及附加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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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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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不征个税)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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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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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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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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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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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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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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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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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包、分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薪所得,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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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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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薪所得,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劳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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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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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包、分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薪所得,由总包、分包企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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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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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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