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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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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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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否都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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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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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项目政策内容一、个税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依据文件号:财税〔2015〕56号、财税〔2015〕126号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2、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3、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二、健康保险产品需符合下列条件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3、医疗保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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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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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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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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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类型标准(旧)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一般企业2.5%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8%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8%8%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其他教育经费按2.5%扣除其他教育经费按8%扣除超过部份处理超过部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依据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财税〔2015〕63号、国发(2014)10号、国税函〔2009〕202号、财税〔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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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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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二)企业要强化职工教育和培训,突出创新能力和技能培养,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鼓励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切实提高职工技能素质,提升职业竞争力。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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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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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财税〔2006〕107号《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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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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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工的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其他费用的计算基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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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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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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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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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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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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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必须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5月31日)提供成本费用(预提费用)的有效凭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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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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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何确认为“工资支出”或是“福利支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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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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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和核算问题?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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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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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定义和范围?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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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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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对“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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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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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税法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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