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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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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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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损失的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章投资损失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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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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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在权益法下核算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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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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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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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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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对外权益性(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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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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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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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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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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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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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六章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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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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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无形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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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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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抵押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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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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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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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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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损失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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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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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生物性资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三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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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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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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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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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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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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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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