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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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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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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教育的税收政策?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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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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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答:根据深国税函〔2008〕31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不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已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管理。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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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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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答:根据深国税函〔2008〕31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力度,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信息及时按规定进行维护,并加强其后续纳税申报的监管。对于总机构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凡属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深圳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季度申报的跟踪管理,如对其总机构提供的税款分配表有异议,应按规定发函核实。对于总机构在深圳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总机构预缴税款申报缴纳的政策辅导,督促其正确适用政策,及时为其二级分支机构提供税款分配表。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不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已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管理。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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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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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居民企业(含个人)在哪此国家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答:根据国税函〔2009〕37号《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简化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现明确如下: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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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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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已作“递延所得”项目如何衔接? 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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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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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什么办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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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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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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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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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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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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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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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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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如何报送深圳市国税局?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现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报送范围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本公告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除外。具体规定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增值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二)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总机构还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需报送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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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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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定征收纳税人经营范围、应税所得额等发生重大产变化的可以申报调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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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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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同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是什么?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 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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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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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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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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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采用哪些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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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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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定征收纳税人具有哪些情形的适用核定所得税率?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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