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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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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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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成本的计算方法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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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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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成本的如何确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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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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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转让收益是否应作为转让财产计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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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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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转让收益(损失)的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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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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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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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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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免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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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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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利息收入的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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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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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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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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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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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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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提供长期劳务收取劳务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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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收取特许权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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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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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会员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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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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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艺术表演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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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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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收取服务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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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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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软件开发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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