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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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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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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宣传媒介收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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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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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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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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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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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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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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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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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方式的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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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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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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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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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收入确认时间?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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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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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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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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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1】增值税:购进的货物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注:自产的货物物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注释2】企业所得税:购进的货物物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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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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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释1】增值税:购进的货物物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要进行转出处理。注:自产的货物物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注释2】企业所得税:购进的货物物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461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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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视同销售行为按什么价格计算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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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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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有哪些?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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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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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视同销售的资产(包括自制和外购的资产)按什么价值确认收入?答: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注释】该条款失效,不适用2016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文件日期:2016年12月9日)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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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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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哪些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答: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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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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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及其他改变资产权属情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注:本条文视同销售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区别于增值税角度上的视同销售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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