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511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66
问:居民企业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按财税[2009]1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512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11
问:居民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按财税[2009]1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513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245
问: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答:根据按财税[2009]1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514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28
问: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在国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是否可以抵减?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具体操作:按财税[2009]1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515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0
问:居民企业的境内外所得是否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516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80
问:居民企业的具体含义?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条文解释】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等。【解释1】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注册地进行跨国避税。【解释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这类企业虽然是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并不是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而是依据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成立的。本条规定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中的“法律”,属于广义的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立依据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二是,在中国境外成立。这类企业不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即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是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是因为这类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三...
517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97
问:《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主体范围?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废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518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2
问: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解释】所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在中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519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53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520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9
问:事先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范围?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规定: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如下: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减免所得额. 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减计收入. 3.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 3.2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 3.3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6、抵免所得税额. 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 7、加速折旧. 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8、减免税. 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8.4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8.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事后报送资料).8.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8.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
521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4
问:事后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范围?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规定: 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1、国债利息收入;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522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9
问: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第十三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或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将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523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6
问:税务机关在管理备案类税收优惠后书面答复的时限是多少?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
524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0
问:税务机关事先备案类的税收优惠审核内容是什么?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第十四条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符合性和逻辑性审核。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二)备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525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1
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必须作出书面决定是否批准?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