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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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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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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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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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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的审批时限是多少?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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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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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实是否有权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八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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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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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时的受理要求是什么?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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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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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提交审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申请时限是什么时间?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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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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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叠加享受?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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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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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适用不同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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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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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备案,以及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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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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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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