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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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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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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具有哪些情形的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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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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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只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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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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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答:根据国税发〔2008〕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规定: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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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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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停止执行时间?答:根据国税发〔2008〕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规定: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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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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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什么时间停止?答:根据国税发〔2008〕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规定: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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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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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可免于准备的情形?答:根据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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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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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包括哪些?答:根据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第十四条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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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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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什么类型?答:根据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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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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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企业范围?答:根据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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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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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可追溯10年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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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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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支付境外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五、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六、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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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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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支付费用什么情形下不得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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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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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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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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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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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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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作出纳税调整需补税的,对于补征税款是否要加收利息?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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