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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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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8
问: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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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77
问: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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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21
问: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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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69
问: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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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78
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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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14
问: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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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56
问: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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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539
问: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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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5
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财产净值具体含义是什么?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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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3
问:现金折扣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规定: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项目“二十三”栏显示“现金折扣”。【注释】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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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2
问:企业用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损赠支出,按什么价值进行税前扣除计算?答: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注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按公允价值计算税前扣除金额。同时按税法相关规定应视同销售原则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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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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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使用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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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2
问:税法关于使用无形资产的定义?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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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1
问:税法关于使用或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是否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注释】税法对于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只有以上三种,故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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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1
问:税法关于使用或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注释】税法对于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只有以上三种,注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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