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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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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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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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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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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五个环节) 征税环节征税内容1、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生产销售环节计征消费税后,流通环节不再计征消费税(1)直接销售用于销售时征税,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征税。(2)视同销售(用于其他方面)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用于换取生产及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等,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3)非工业企业视同生产应税行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加工方代扣代缴,委托个人(含个体)加工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1)用于直接销售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以不高于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需按销售价计征消费税,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受托方没有代扣代缴的,则由委托方收回时计征消费税(2)用于连续生产连续生产销售时缴纳消费税,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可以抵扣。(3)税务检查税务检查受托方没有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对受托方以税款50%以上3倍以内的罚款,由委托方补缴税款。3、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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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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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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