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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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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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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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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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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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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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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答:财税〔201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期为三年。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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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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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答:根据财税〔2010〕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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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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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0〕10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4. 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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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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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11〕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已作废)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即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根据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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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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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到土地、房屋的划转,,是否计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九、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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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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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税〔2008〕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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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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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是否计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八、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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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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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的划转,是否计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八、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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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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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计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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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7
问:公司破产,承受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的,是否计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六、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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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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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整体出售承受原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的,是否计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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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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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分立承受原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的,是否计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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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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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合并承受原公司土地、房产权属的,是否计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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