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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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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8
问: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过程中接收债务方房产或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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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86
问: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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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16
问: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免征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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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415
问: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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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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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免征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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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7
问: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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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9
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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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40
问: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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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35
问: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什么时间缴纳契税?答:根据国税函〔1999〕6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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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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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1999〕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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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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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3〕1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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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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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计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的规定: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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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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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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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57
问:以竞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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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59
问: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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