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531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381
问: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答:国税函〔2007〕1071号《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1532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82
问:稳定轻烃产品属于原油范畴,不征收消费税?答:根据国税函〔2010〕205号《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1533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530
问: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1534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72
问: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0〕98号《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1535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55
问: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答:财税〔2011〕7号《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三、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1536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53
问: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答:国税函〔2006〕1183号《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1537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63
问: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1〕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根据财税[2010]118号《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
1538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51
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2〕42号《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539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0
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可以申请退税?答:可以,详见文件:财税〔2011〕87号、财税〔2013〕2号、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1540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8
问: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应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13〕105号《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
1541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51
问: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4〕15号《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1542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84
问: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4〕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1543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55
问: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4〕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1544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20
问: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答:根据财税〔2014〕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1545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16
问: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答:根据财税〔2014〕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1786页次103/120首页上页...  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