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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561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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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纳税人行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生产领用抵扣税额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自产出厂出厂销售环节从价定率:销售额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从量定额:销售数量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不涉及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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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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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率、计算公式概览表税率及计税形式适用项目计税公式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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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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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分类及规定税率纳税环节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5%零售环节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石、铂金无关的其他首饰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关于金银首饰零售:1、征税范围(包含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2、两个比例(5%税率、6%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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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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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税率形式适用应税项目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卷烟比例税率批发卷烟;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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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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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方法纳税环节计税方法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生产销售环节计征消费税后,流通环节不再计征消费税(一)直接用于销售1、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2、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复合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二)自产自用1、用于连续生产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1)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价格高低不同,则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2)按组成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从价定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复合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加工方代扣代缴,委托个人(含个体)加工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1、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价格高低不同,则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2、按组成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从价定率计算组成...
1566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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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费税的销售额定义?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注释]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
1567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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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类型纳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1、纳税人直接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受托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外县(市)销售4.1、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4.2、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4附注1: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4附注2: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省财政局(厅)和省国税局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申报5、因质量等原因退回的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申请退税,但不得自行抵减依据文件:《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568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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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569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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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五个环节) 征税环节征税内容1、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生产销售环节计征消费税后,流通环节不再计征消费税(1)直接销售用于销售时征税,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征税。(2)视同销售(用于其他方面)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用于换取生产及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等,视同销售计征消费税。(3)非工业企业视同生产应税行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加工方代扣代缴,委托个人(含个体)加工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1)用于直接销售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以不高于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需按销售价计征消费税,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受托方没有代扣代缴的,则由委托方收回时计征消费税(2)用于连续生产连续生产销售时缴纳消费税,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可以抵扣。(3)税务检查税务检查受托方没有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对受托方以税款50%以上3倍以内的罚款,由委托方补缴税款。3、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
1570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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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1571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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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答:根据2008年10月30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
1572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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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商品增值税发票何时开具?答:根据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573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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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答: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一、征税范围(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1574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4
问: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答: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一、征税范围(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1575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5
问: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答: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一、征税范围(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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