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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636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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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后准予抵扣的进项税范围?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637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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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征收率政策项目调整后征收率(新)调整前征收率(旧)1、统一征收率3%3%6%3%4%2、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依据文件号财税〔2014〕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含修理修配)。
1638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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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增值税征收率项目征收率法律文件1、一般适用低税率1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可抵扣进项税2、简易征收6%(旧)财税〔2009〕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见下调整3%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销售额(1、2)销售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3、物业公司-水费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针对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发文日期:2016年8月19日
1639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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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食用植物油(含农业初级产品)注意区分税率属于13%税率范畴属于17%税率范畴干姜、姜黄、橄榄油、花椒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动物骨粒等麦芽、复合胶、人发、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淀粉、调制乳、薄荷油等等
1640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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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征收率表(销售货物)特殊征收率计算公式及适用情况注意事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一般适用3%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适用情况: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含旧货),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适用情况: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纳税人销售旧货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41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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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表(2019年4月1日起新政策) 税率和征收率基本规定税率基本税率13%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为13%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3%说明1:原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起为16%,2019年4月1日起为13%低税率9%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其他货物。如:(1)部份农产品(不含免税菜蔬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音像制品;(3)电子出版物;(4)二甲醚;(5)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等(6)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等(7)国内印刷采用国际标准号编序的境外图书;(8)动物骨料。说明2:原税率为13%,2017年1月1日起为11%,2018年5月1日起为10%,2019年4月1日起为9%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也会使用4%、5%、6%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5%的征收率营改增-税率(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推行营改增政策)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税率;2、交通运输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业、不动产...
1642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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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价外费用政策规定 项目内容一、基本概念1、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二、价外费用不含以下项目(一)原增值税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二)营改增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
1643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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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含义?答: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注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1644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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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税收政策?答:根据财税〔2007〕127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本条作废)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1645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27
问: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二、营改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
1646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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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移送的当天。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
1647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3
问: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2〕9号《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648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5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方式销售额规定1、折扣销售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依据文件:国税函〔2010〕56号发票正规填开: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发票不正规填开: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或只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区别销售折扣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是售后为了鼓励购货方提早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融资性质的售后折扣优待,属于理财费用。如:2/20、1/30。区别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需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2、以旧换新概念: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已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处理方式:按购销两项业务处理,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依据文件:国税发〔1993〕154号区别:财税字〔1996〕74号规定,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3、还本销售概念: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份价款。实际上是一种筹资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依据文件:国税发(1193)154号处理方式: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4、以物易物概念: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
1649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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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如何折算为本位币(人民币)?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1650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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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和价外费用的范围?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营改增”相关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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