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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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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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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缴纳堤围防护费?答:缴费人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期限以其申报流转税的期限为准。缴费人在申报流转税时,可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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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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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堤围防护费?答:堤围防护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缴费人可向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1)缴费人向其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申报流转税的缴费人,向其汇总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2)缴费人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期限以其申报流转税的期限为准。缴费人在申报流转税时,应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3)缴费人采取特约委托支付方式缴费的,由其开户银行开具《委托收款凭证》给缴费人;缴费人采取其它方式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给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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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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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简称“缴费人”)。缴费人应按照《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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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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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堤围防护费征收情况如何? 我市堤围防护费在广东省处于怎样的征收水平?答: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都已开征堤围防护费,而广东省内也唯独只有深圳市尚未开征。目前,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最高为0.5‰,相当于省定标准中对从事专业批发商业企业的征收标准,仅为周边城市的1/3到1/2。同时,我市还充分考虑到对大企业负担影响问题,采用超额累退费率法计征堤围防护费,使大企业缴费额度与周边城市相比减少了一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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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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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征堤围防护费的法规依据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均对开征堤围防护费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和广东省每年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也都列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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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93
1、什么是堤围防护费?答:堤围防护费是地方政府依法向社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河道、海堤、水闸等堤围工程的建设和维修维护,以巩固或提高河道、海堤的防洪(潮)能力。在全国已开征堤围防护费的城市中,出于理解和各地特点的不同,选用了不同的名称,如河道堤防维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目前,广东省内基本都采用“堤围防护费”名称,为便于统一且突出表述深圳的水工程特点,我市也采用“堤围防护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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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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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2007〕2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缴费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堤围防护费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按下列费率表计征。    (二)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  (三)未达到我市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缴费人免征堤围防护费。  按前款征收标准征收的具体费用不得超出按省定征收标准征收的费用。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按《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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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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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答:根据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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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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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微企业不超过征点的销售(营业)额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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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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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答:财税〔2007〕11号《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四、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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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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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答:财税〔2007〕11号《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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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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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和货运合同免征印花税?答:财税〔2007〕11号《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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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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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各类学校承受的土地和房产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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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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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答:根据财税〔2004〕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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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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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59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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