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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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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2
问: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答:根据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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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9
问: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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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6
问: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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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77
问: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8〕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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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14
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201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3
问: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国税函〔2009〕6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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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2
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是否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0〕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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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83
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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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71
问:个人首次购买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废止)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根据财税号〔2013〕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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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65
问: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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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47
问: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号〔201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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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24
问: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答:财税〔201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期为三年。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08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53
问: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答:根据财税〔2010〕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09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57
问: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0〕10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4. 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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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5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11〕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已作废)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即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根据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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