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226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54
问: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契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四、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227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8
问: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如何缴纳契税?答:根据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28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51
问: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的纳税人是谁?答:根据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229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30
问: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征收契税?答:根据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230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9
问: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1999〕4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231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7
问: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32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9
问: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07〕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四、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233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33
问: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234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33
问: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涉及的契税是否免征?答:根据财税[2005]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235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8
问: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过程中接收债务方房产或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答:根据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236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84
问: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37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102
问: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免征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238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415
问: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239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43
问:被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免征契税?答:根据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40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7
问: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答:根据国务院令第224号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1786页次16/120首页上页...  11121314151617181920...下页尾页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