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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286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9
问: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港口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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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52
问: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288
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47
问: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公路线路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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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55
问: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铁路线路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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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6
问: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占用耕地是否可减免耕地占用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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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39
问: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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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8
问:军事设施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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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9
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临时占用耕地”的具体范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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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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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是否可以申请退回的耕地占用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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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25
问: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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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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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答:根据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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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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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什么时候开始适用对“三资企业”?答:2008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适用于“三资企业”。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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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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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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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点击次数: 28
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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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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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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