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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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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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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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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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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计税依据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具体范围?答: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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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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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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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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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资源税税目应税产品的如何纳税?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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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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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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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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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具体是指?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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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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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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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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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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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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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税目地区或级别税率计税单位一、原油5%二、天然气5%三、煤炭吨  (一)焦煤8元吨  (二)其他煤炭:北京市2.5元吨河北省3元吨山西省3.2元吨内蒙古自治区3.2元吨辽宁省2.8元吨吉林省2.5元吨黑龙江省2.3元吨江苏省2.5元吨安徽省2元吨福建省2.5元吨江西省2.5元吨山东省3.6元吨河南省4元吨湖北省3元吨湖南省2.5元吨广东省3.6元吨广西壮族自治区3元吨重庆市2.5元吨四川省2.5元吨贵州省2.5元吨云南省  3元吨陕西省3.2元吨甘肃省3元吨青海省2.3元吨宁夏回族自治区2.3元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元吨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吨、立方米、 千克、克拉(一)玉石、硅藻土、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焦宝石、萤石20元吨(二)磷矿石15元吨(三)膨润土 、沸石、珍珠岩  10元 吨(四)宝石、宝石级金刚石10元 克拉(五)耐火粘土(不含高铝粘土)6元吨(六)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云母3元吨(七)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 2元吨(八)工业用金刚石  2元克拉(九)石棉 一等 2元吨 二等 1.7元吨 三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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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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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一、铁矿石资源等级表资源等级企业(或矿区)名称所属省、自治区、    直辖市(一)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一等1.本钢南芬露天矿辽宁省2.首钢水厂铁矿河北省3.鞍钢弓长岭露天矿辽宁省二等4.太钢峨口铁矿山西省5.鞍钢齐大山铁矿辽宁省6.包钢集团固阳矿山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三等7.马钢南山铁矿凹山采场安徽省8.鞍钢眼前山铁矿辽宁省9.马钢南山铁矿东山采场安徽省10.唐钢棒磨山铁矿河北省 四等11.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人沟铁矿 河北省12.重钢太和铁矿四川省13.武钢灵乡铁矿湖北省14.包钢黑脑包铁矿内蒙古自治区15.鞍钢大孤山铁矿辽宁省16.鞍钢东鞍山铁矿    辽宁省五等17.唐钢庙沟铁矿河北省18.武钢大冶铁矿湖北省19.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20.攀钢集团矿业公司兰尖铁矿四川省21.马钢姑山铁矿采矿车间安徽省22.本钢歪头山铁矿辽宁省23.包钢白云铁矿主矿区内蒙古自治区24.宣钢近北庄铁矿河北省六等25.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家包包铁矿四川省26.包钢白云铁矿东矿区内蒙古自治区27.海南铁矿北一矿区海南省28.海南铁矿南矿区海南省(二)入选地下矿(重点矿山)二等1.上海梅山矿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2.酒钢镜铁山矿甘肃省三等3.鞍钢弓长岭井下矿 辽宁省4.邯邢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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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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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答:根据财税〔2015〕104号《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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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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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答:根据财税〔2012〕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规定:为减轻城市公交企业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二、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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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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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新能源汽车是否免征车辆购置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53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的规定: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一)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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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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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是否免征车辆购置税?答:根据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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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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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来华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是否免征车辆购置税?答:根据200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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