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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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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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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2〕68号《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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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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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59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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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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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83号《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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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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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94号《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根据财税〔2000〕1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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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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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或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118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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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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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13〕117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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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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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有非营业用(含居住用房)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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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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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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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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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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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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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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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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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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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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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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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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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优惠?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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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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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隐匿房产和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可处纳税款的五倍元以下的罚款?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房产和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申报或重新申报,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有关罚款的处罚标准自2001年5月1日起定。)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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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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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地址不详或不实,税务机关可通知承租人代为缴纳税款?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五条 如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地址不详、不实,或有其它特殊情况时,税务机关可通知承租人代为缴纳税款。  承租人如不依照规定期限代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按第十四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以滞纳金,其滞纳金由承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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