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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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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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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答:文件一:国税发〔2005〕17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三、***(本条作废)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二: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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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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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何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5〕181号《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二、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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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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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答:根据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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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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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法关于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具体规定?答:文件一: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文件二:根据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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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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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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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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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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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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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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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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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地点?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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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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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注释】房产税一般按年计算、按季(四个季度)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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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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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税率?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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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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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注释】深圳按房产原值计税的,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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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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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注释】根据财税〔2009〕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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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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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答:根据国发〔1986〕90号《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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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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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9〕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三、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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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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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答:根据财税[2007]11号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一、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本条所称的“运输收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一条明确的各项运营业务收入。  本条所称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为了减少运输主业亏损,青藏铁路公司运营单位承办的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路内装卸作业、代办工作、专用线和自备车维检费等纳入运输业报表体系与运输业统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项目。  本条所称的“付费收入”是指铁路财务体制改革过程中,青藏铁路公司因财务模拟核算产生的内部及其与其他铁路局之间虚增清算收入,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二条明确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各项费用。 问:目前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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