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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676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56
问:从什么时间开始,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教育费附加?答:根据财税[2004]72号关于钓鱼台国宾馆免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677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16
问: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答:根据财税[2002]142号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678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04
问:黄金交易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时,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答:根据国税发明电[2002]47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第4、5款规定:    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 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679
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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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撤销金融机构,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答:根据财税[2003]141号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4款规定: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680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58
问: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土兵占职工多少比例,可以三年免征教育费附加?答:根据财税[2004]93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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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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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三年免征教育费附加?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三年免征教育费附加第一种情况: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情况:根据财税[2004]93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第一、二条规定: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否...
682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66
问: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多少,可以三年免征教育费附加?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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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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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办的商贸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三年免征教育费附加?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三、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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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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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要缴教育费附加?答:根据财税[2005]2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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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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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否征收教育费附加?答: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1986)财税字第120号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财税[1985]69号《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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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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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会受到会么处罚?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依法补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罚,交纳逾期申报罚款和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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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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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教育费附加是否与“流转税”同征同免?答:除特殊规定以外,一般情况下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与“流转税”同征同免。注:财税[2005]72号规定,对“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注:出口退增值税,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688
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81
问:教育费附加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答: 教育附加的会计核算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会计分录如下:1、纳税申报时,计提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2、银行扣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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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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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局代开发票是否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深国税发〔2009〕123号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国税告〔2009〕7号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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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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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教育费附加的计费依据或基数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简称为“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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