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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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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4
问: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根据国税发〔2007〕94号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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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239
问: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适用城建税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的第二条规定:二、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的规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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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6
问: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根据财税[2007]11号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一、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本条所称的“运输收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一条明确的各项运营业务收入。  本条所称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为了减少运输主业亏损,青藏铁路公司运营单位承办的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路内装卸作业、代办工作、专用线和自备车维检费等纳入运输业报表体系与运输业统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项目。  本条所称的“付费收入”是指铁路财务体制改革过程中,青藏铁路公司因财务模拟核算产生的内部及其与其他铁路局之间虚增清算收入,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二条明确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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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40
问:从什么时间开始,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根据财税[2004]72号关于钓鱼台国宾馆免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钓鱼台国宾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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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136
问: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是否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根据财税[2002]142号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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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47
问:黄金交易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时,是否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根据国税发明电[2002]47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第4、5款规定:    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 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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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1
问:被撤销金融机构,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是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根据财税[2003]141号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4款规定: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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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2
问: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土兵达多少数量,可以三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根据财税[2004]93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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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42
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是否三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让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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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9
问: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三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三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一种情况: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情况:根据财税[2004]93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第一、二条规定: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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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7
问: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多少,可以三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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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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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办的商贸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三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三、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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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39
问: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要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根据财税[2005]25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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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42
问: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答: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1986)财税字第120号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财税[1985]69号《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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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点击次数: 75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与“流转税”同征同免?答:除特殊规定以外,一般情况下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与“流转税”同征同免。注:财税[2005]72号规定,对“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注:出口退增值税,不退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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