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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721
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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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是否退城市维护建设税?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注:出口退增值税,不退还已征的城建税。    法律依据:财税[2005]72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注:除上述情况及特殊规定外,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同征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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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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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核算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会计分录如下:1、纳税申报时,计提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2、银行扣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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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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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局代开发票是否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深国税发〔2009〕123号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国税告〔2009〕7号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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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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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费依据或基数是什么?答:根据国发[1985]19号《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简称为“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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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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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答:根据国发[1985]19号《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根据财税[ 2010 ] 103 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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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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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外资企业是什么时间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答: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2010年12月1日之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依据:财税[ 2010 ] 103 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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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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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什么时间调整为“7%”?答:根据《转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366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征收城建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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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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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转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366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征收城建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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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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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答: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建税税率分三档:7%,5%,1%,如下:城市市区——7%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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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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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交易契税政策项目税率文件号一、一般适用税率3%《契税暂行条例》二、契税优惠政策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免征《契税暂行条例》2、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国税函〔2004〕1036号3、个体工商户与个人(负责人)的房产权属相互转移免征财税〔2012〕82号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房产权属相互转移免征财税〔2012〕82号5、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免征财税〔2008〕142号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财税〔2011〕82号7、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免征国税函〔1999〕391号8、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1%财税号〔2013〕101号9、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普通住房,且是家庭唯一住房1%财税〔2010〕94号10、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1.5%财税号〔2013〕101号11、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财税〔2012〕82号12、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5%财税〔2008〕24号13、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差价的3%财税〔20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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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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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销售不动产(房屋)增值税一览表 类型计算基数税率依据文件号销售购买的二手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征收5%营业税文件:财税〔2015〕39号;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五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免征销售购买的二手房增值税(其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5%同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免征个人销售自建住房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免征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十五)个人销售其他房产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后的余额计算征收5%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八)计税公式按全款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按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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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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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购销房屋(含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税(费)种计算基数纳税人税率依据文件号二手房增值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转让方5%营业税文件:财税〔2015〕39号;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五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免征二手房增值税(其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全额征收。转让方5%同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免征城建税营业税额(深圳市于2010年12月1日起由“1%”调整为“7%”)转让方7%深国税函〔2010〕366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转让方3%征收教育附加暂行规定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额(深圳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转让方2%深府办〔2011〕60号印花税购销合同总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双方0.05%(免征)财税〔2008〕137号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方(免征)财税〔2008〕137号增值额(对个人销售非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方30%-60% (或核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计税价格(个人首次购买9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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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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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和个税纳税起征点 税种适用纳税人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增值税个体户(含个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深圳:货物月5000元;劳务月3000 元自2005年10月1日起深国税发[2005]143号深圳:每次(日)200元个体户(含个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修正)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深圳市:月20000;每次(日)500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财税〔2013〕52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号和财税〔2015〕96号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值全面试行)个体户(含个人)月营业额1000-5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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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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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个税纳税起征点 税种适用纳税人起征点执行时间依据文件号增值税个体户(含个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深圳:货物月5000元;劳务月3000 元自2005年10月1日起深国税发[2005]143号深圳:每次(日)200元个体户(含个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修正)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深圳市:月20000;每次(日)500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及个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财税〔2013〕52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税〔2014〕71号和财税〔2015〕96号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薪所得工薪所得按月减除3500元,港澳台及外籍个人另扣除附加费13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 2011年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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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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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项目政策内容一、个税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依据文件号:财税〔2015〕56号、财税〔2015〕126号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2、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3、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二、健康保险产品需符合下列条件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3、医疗保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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