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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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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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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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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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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发布日期:2011-07-25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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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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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1〕108号《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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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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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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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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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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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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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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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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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哪些情形?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六、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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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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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哪些情形?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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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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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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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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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何时扣缴个税?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776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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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征个税?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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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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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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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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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待其转让股票时扣缴个税?答: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
779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38
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征个税?答: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80
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138
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征个税?答: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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