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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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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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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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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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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答: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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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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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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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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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纳税?答: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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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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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答: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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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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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计征个税?答: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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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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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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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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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答: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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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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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三、关于所得税问题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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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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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8〕61号《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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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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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发布日期:2011-07-25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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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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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的股权以外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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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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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生股权转让的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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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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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报送哪能些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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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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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股权转让哪些情形下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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