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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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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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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生活补助费范围?答: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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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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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8〕132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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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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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生育保险性质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08〕8号《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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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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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助免征个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1、不征个税的法律依据根据财税字〔1995〕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误餐补助金额一定要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误餐补助标准,超出部份须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误餐补助须有证材料(如:外出派遣单),并注明经办人、事项和外出地,最好与外出办事费用一起报销,不要另外单独发放。4、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同一城市,只是出外勤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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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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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财税字〔1995〕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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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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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免征个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1、差旅费津贴不征个税的法律依据根据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2、差旅补助金额一定要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差旅补助标准,超出部份须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差旅补助必须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列明,不得另外单独发放。4、根据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外地出差)。5、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6、差旅费津贴主要包括差旅伙食补助和出差额外补助,其他费用一律凭费用单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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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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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差旅费列支范围?答:根据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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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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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给职工外地出差的差旅费津贴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注:根据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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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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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项目政策内容一、个税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依据文件号:财税〔2015〕56号、财税〔2015〕126号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2、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3、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二、健康保险产品需符合下列条件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3、医疗保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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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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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计算个税时扣除的试点地区?答:根据财税〔2015〕126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881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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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答:根据财税〔2015〕56号《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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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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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税?答:国税发〔2001〕31号《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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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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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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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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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二支付手续费?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国家主席令第48号修正)规定: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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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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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税工薪个税可以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外籍人员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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