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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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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86
问: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具体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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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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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具体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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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6
问: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体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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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43
问:个人稿酬所得具体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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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点击次数: 35
问: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具体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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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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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具体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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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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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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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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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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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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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范围?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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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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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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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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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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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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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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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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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2017-03-29 10:14:01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作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  (一)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部门规章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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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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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个人到房产所在地“街道租赁办”或地税局代开发票时扣缴税费)出租房类别月租金(不含税)综合税率备 注住房月租金<=3万元4%房产税4%3万<月租金<=10万6.12%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5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月租金10万元6.12%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商用房(非住房)月租金<=3万元4%房产税4%3万<月租金<=10万9.62%增值税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28%,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月租金10万元9.62%增值税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02%,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附加0.10%注: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街道办(租赁办)暂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法律依据文件:1、2016年第7号《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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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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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关于各项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间项目收入确认原则文件依据一、销售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总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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