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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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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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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发票的入账适用技巧(1)业务招待费应该是招待外人业务招待费主要包括的内容就是宴请,所以最常见的就是餐饮发票入“业务招待费”,因此被一些财务人员误认为所有的餐饮发票都入“业务招待费”。虽然会计与税务都未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实践中无论是税务还是会计,“业务招待费”招待的对象至少是“外人”——企业以外的人员。因此,如果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不是“外人”时,还计入“业务招待费”那可就不妥了。(2)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的情况,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另外,还有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加点等,由于员工吃饭不方便,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 上述的情况,会计上属于“非货币性福利”,税务上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属于“职工福利费”。(3)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企业职工出差,一般都规定有出差补助或补贴标准。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餐饮发票。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4)餐饮发票可以计入“会议费”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经常也会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专家、客户、官员、媒体、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作为会议费,必然包括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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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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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报销注意事项 一、明确会议费列支范围根据2013年9月13日财行[2013]28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二、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含会议费证明材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三、会议费用必须取得发票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2011年6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0“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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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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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一、明确差旅费列支范围根据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差旅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1、不征个税的法律依据根据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2、差旅补助金额一定要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差旅补助标准,超出部份须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差旅补助必须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列明,不得另外单独发放。4、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外地出差)。5、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6、差旅费津贴主要包括差旅伙食补助和出差额外补助,其他费用一律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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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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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支出项目 根据2006年《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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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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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移送资产,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注: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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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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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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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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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税发〔2008〕52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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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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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支出项目范围?答:根据2006年《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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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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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收到赔款账单的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函〔2009〕313号《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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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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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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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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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关于利息收支及赎回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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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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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管,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并利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违反本公告相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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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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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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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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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相关证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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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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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根据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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