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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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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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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答:根据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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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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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答: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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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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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答: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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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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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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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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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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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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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联企业按分摊协议分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财税〔2012〕48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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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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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答:(一)一般企业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根据财税〔2012〕48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二)对烟草企业根据财税〔2012〕48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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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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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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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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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类型标准(占工新总额比例)法律文件一般企业2.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2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财税〔2015〕63号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8%国发(2014)10号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其他教育经费按2.5%扣除超过部份处理超过部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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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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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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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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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分解: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不同行业扣除标准: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其他企业---5%2、扣除条件:(第三方、合同、单位账户转账付款)(1)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第三方)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2)一定要以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方式付款。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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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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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答:根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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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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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什么团体或组织?答: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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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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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直接捐赠或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根据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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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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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哪些情形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会被取消?答:根据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九、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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