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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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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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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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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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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持有2014-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4〕2号《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2〕80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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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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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2014〕79号《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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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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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接收股东划入或赠予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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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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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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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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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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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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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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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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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相关产品的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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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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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答:国科发火〔2016〕32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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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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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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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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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按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依据最新文件】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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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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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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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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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答:依据最新文件: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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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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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从2014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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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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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序号优惠期间年应纳税得额区间征收率文件号1长期小型微利企业20%《企业所得税法》2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减半征收10%财税〔2011〕117号3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减半征收10%财税〔2014〕34号、财税〔2015〕34号4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5〕99号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7〕43号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减半征收10%财税〔2018〕77号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5%财税〔2019〕13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再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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