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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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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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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汇缴年度相应支出未取得发票的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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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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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发生违约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扣除凭证该如何准备?答: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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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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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税前扣除规定?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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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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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列入了虚开发票范围,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虚开的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换开发票,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其对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取得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的,企业应当在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企业因不确定因素,当年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重新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当然,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它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它外部凭证的,可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四条列明的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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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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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的贷款利息支出,能否凭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的贷款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且银行一般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的利息支出应当凭银行开具的发票等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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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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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这个政策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以前年度的不能追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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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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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如何在税前扣除?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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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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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部分已税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发票,企业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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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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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放工资、薪金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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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点击次数: 19
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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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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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租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约定油费、过路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综上所述,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车辆保险费、车船税是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公用,都需要购买保险、缴纳车船税,因此,不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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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点击次数: 854
问:提供跨境服务或销售动产及无形资产是否计征印花税?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借鉴了增值税法规的思路,明确了对于提供跨境服务或销售动产及印花税法列明的部分无形资产合同,若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即认为该合同“在境内使用”,除非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无形资产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然而,22号公告未进一步明确如何判定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的情形,实践中需要就个案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值得注意的是,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下,在境外书立的进口、出口货物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这一问题并不清晰。现22号公告明确了对于境外书立的进口、出口货物合同,由于购买方或销售方是境内单位,视为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因此,合同双方(包括合同的境内交易方和境外交易方)均应依据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境外交易方应特别注意这一变化带来的潜在税务风险。
118
2022 - 07 - 28
点击次数: 428
问: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是否计征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即使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书立股权转让合同,只要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那么书立应税凭证的合同双方(即非居民企业转让方及受让方)都应缴纳印花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比如,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为境内关联方企业的,从便利性出发,可以考虑由该境内企业作为代理人为非居民企业扣缴税款。若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则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向资产交付地、合同境内书立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书立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合同,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形下,即使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被认为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由于合同标的不是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合同双方无需缴纳印花税。
119
2022 - 07 - 28
点击次数: 58
问:境外企业在境内租赁或销售不动产是否计征印花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标的为不动产的应税合同,只要该不动产位于境内,即认为该合同“在境内使用”,无论合同双方是否为境内企业,都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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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8
点击次数: 73
境外书立合同的印花税处理原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印花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进一步明确,无论是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的凭证,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条例所列凭证,都应缴纳印花税。实践中,在境外书立的合同,如何判断哪些情形属于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而应在中国缴纳印花税,一直是未明确的问题。针对境外书立的合同,印花税法修订了判定缴纳印花税的标准。根据印花税法,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而2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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