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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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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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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答:根据财税〔2012〕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补贴险种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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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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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答:根据国税函〔2007〕3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了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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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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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答:根据财税〔2012〕23号《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补贴险种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且各级财政部门补贴比例之和不低于保费60%的种植业险种。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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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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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答:根据财税〔2012〕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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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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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2%、25%、50%、100%)根据财税【2015】3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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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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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对一般贷款(不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1%)根据财税[2015]9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
1267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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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如下:第一类:对一般贷款(不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标准(1%)根据财税[2015]9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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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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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计提的各种减值准备金中哪些是可以转回的?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除下列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在相应资产的持有期间内可以转回以外,其他资产减值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如下:1.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2、存货减值准备;3、坏账准备、贷款减值准备;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5、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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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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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计提的各种减值准备金有哪些?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资产:(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8)金融资产;(9)存货;(10)应收账款和贷款;(11)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12)递延所得税资产;(1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任余值。
1270
2017 - 08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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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2007年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1271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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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扣除境内应纳税所得?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72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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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产损失已在税前扣除又收回的部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273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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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74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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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75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114
问: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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