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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426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8
问: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1427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0
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的审批时限是多少?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1428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5
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资实是否有权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八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1429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5
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时的受理要求是什么?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1430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7
问:纳税人提交审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申请时限是什么时间?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1431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41
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叠加享受?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1432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0
问:纳税人适用不同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433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4
问: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备案,以及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1434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37
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1435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78
问:深圳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答:深圳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深圳各年通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每年度会发布深圳普通住房标准通知)规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最新政策】2019年11月深圳市对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本次调整主要是取消了之前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1436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66
问: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答:国办发〔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规定: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注释】各地普通住房标准以各地方文件为准。
1437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69
问: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法字〔1995〕7号《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本条作废)二、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438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89
问: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的房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释】上述文件中规定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则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房产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一般地主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各地不一致。
1439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71
问: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节》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注释】个人销售非住宅(商业用途)房产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1440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75
问: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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