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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Solutions
Solutions 疑难解答
1456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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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确定销售收入。主管税务机关从国土产权管理部门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转让合同金额,确定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第三十八条 核定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一)确定土地价款。以国土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或同期该地块基准地价为准。(二)核定开发成本。成本核定可选择以下方式确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房地产投资总规模、土地成本、工程造价成本等相关数据;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土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中有关土地成本以及开发成本等相关数据;3.参照住房建设部门公布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本;4.同地段、同类型、同时间、销售档次相同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三)核定开发费用。(土地价款+已核定开发成本)×10%。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的销售收入、土地成本,以及核定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确定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环节实际缴纳的税费以及其他规定的扣除项目,按税法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征收率。第四十条 对2005年11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含当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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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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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房地产项目采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三)擅自销毁账簿的;(四)拒不提供收入、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的;(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清算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享受任何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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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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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间?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第十七条规定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属于分期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项目完成销售、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就剩余部分进行清算申报,完成全部项目的清算申报。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纳税人清算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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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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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经过清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和退税?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经过清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和《退税申请表》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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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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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纳税人自行办理清算申报,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并缴纳税款。如委托中介机构鉴证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其清算申报表进行审核鉴证,由受托税务中介机构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对于税务中介机构按税收法律法规、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和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格式进行审核鉴证的,其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和鉴证工作底稿进行抽查。   【注释】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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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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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五)广东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第十七条规定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属于分期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项目完成销售、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就剩余部分进行清算申报,完成全部项目的清算申报。
1462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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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对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申报前管理?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十三条 对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申报前管理。(一)可不预征对象:预计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项目。(二)纳税人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1.预计收入测算表;2.预计成本费用表;3.土地使用权证及受让合同;4.工程建筑承包合同;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三)管理程序由主管税务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将处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四)不预征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只要符合可清算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即进入清算程序,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纳税人在90日内申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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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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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对预计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十三条 对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申报前管理。(一)可不预征对象:预计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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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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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纳税人在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次月纳税期限内就该房产销售价款全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预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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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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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房地产项目登记程序?答:根据201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办理项目登记。第六条 项目登记程序如下:(一)初始登记。纳税人自房地产项目立项,即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起30日内登陆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土地受让合同;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4.项目开发计划(包含开发时间、竣工时间、分期开发计划等);5.合作开发相关资料(包含合作方、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补充登记。纳税人自项目初始登记之后,项目开发完工之前,每次取得以下资料均应当在取得资料之日起30日内,登陆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办理项目补充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工程预算书;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3.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录入全部可售房产信息,包含预售、现售房信息);4.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工程量清单;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6.建筑工程竣工结算;7.房屋测量成果报告表;8.销售计划;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登记。凡已登记项目信息变更的,纳税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后10日内登陆电子税务局自行更改,并将更改情况反馈主管税务机...
1466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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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土地增值税计征方式采用“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答:根据深地税发 【2005】521《深圳市土地增值税暂行办法》: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根据深地税告〔2010〕6号《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规定:深圳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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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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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答:根据深地税告〔2010〕6号《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30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5号)至2010年8月1日起同时废止。
1468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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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国税函〔2000〕687号《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1469
2017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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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用来清偿债务而转让不动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03〕141号《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1470
2017 - 08 - 08
点击次数: 78
问: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答:根据国税函〔2007〕645号《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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