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
答:根据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营改增文件的相关规定,计费依据(基数)如下:
(1)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注:营业税属于价外税。
(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含增值税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广告代理业,按含增值税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释:含增值税营业额=营改增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营业收入额+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