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提高的幅度?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