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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耕地占用税
问: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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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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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51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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