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具体范围?
答:根据国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49号《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