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