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具体是指?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