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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资源税
问: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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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日期: 2017-08-14
浏览次数: 37

 

问: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5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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