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百税通账户
服务热线: 0755-25314836
Case 资源税
问: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何时开始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日期: 2017-08-1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39

问: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何时开始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日期: 2017-08-14
浏览次数: 39

 

问: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何时开始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答:根据2011国务院令第60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的规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111日起施行。19891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网站声明:本网站上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Copyright ©2005 - 2013 深圳市百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X
1

在线咨询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5

电话号码管理

  • 4006-971-972
6

二维码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