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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资源税
问: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何时开始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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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何时开始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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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何时开始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6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的规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111日起施行。19901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7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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