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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资源税
问:纳税人自产自用产品的,其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如何确定?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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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自产自用产品的,其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如何确定?

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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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自产自用产品的,其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的规定: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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