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根据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令第66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根据财税〔2002〕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税〔2007〕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